《民法典》公平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_郑州电梯劝烟案

《民法典》公平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郑州电梯劝烟案

《民法典》1186条将《侵权责任法》24条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调整为“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严格限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再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仅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作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依据。本文以郑州电梯劝烟案为视角,分析《民法典》公平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之后段某猝死。段某家属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田某死亡赔偿金326796元、丧葬费229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755.8元,以上共计400511.8元。一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根据公平责任条款[1],判决杨某向田某酌定补偿15000元。田某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该案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条款,于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并且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理由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应当适用公平责任条款,由双方分担损失。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如下: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其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该院酌定杨某向田某补偿15000元。


但二审法院关于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与一审法院不同。二审法院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条款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以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从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分析,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并无差异。但在公平责任条款的适用上存在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条款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从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分析,适用公平责任条款的条件包括:第一,行为人具有一定行为;第二,受害人受有损害;第三,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第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相较于一审法院关于适用公平责任条款的差异在于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正确适用公平责任条款的核心。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则是加害行为的后果。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国际上有多种判定规则。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定规则:

  • 一是直接原因规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 二是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智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加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三是近因规则。近因规则涉及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两个概念,只有在事实原因得到确认之后才会发生近因问题,但近因与时间和空间的远近关系不大,它是指法律上的近因,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个公平、公正意义上的“近距离”时,就可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是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本案,从直接原因规则分析,导致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杨某的劝烟行为,而是自身身体原因。从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分析,依照行为时的一般社会智识经验,劝烟行为通常并不会导致人死亡。从近因规则分析,在公共场所劝烟行为是一种合法、合理、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近因规则。由于推定因果关系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条款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条款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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